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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3执156号

陈家碧与贵州黎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黎明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3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家碧,贵州黎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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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3执156号申请执行人陈家碧,女,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金沙县鼓场街道长安社区长安路。被执行人贵州黎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明刚,男,该公司负责人。贵州黎明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兴文,男,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黔金民初字第159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陈家碧申请执行贵州黎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黎明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体    福

代理

审判员 龙    明    淮

代理

审判员 孙迅

二0一六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    佩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