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5484号原告银川承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纳清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陈志刚,男,其他身份信息不详,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以上信息系原告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银川承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志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银川承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银川承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银川承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文贵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马慧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