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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民初2355号

黄煜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星海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3
公开日期
2016-07-12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黄煜,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星海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02民初2355号原告黄煜,女,197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宁夏隆德县。委托代理人蒙彦军,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星海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山水大道与隆湖大道交叉东北角。法定代表人刘玉宏,系星海镇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煜与被告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星海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以案情有变化为由,于2016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星海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黄煜负担。

审 判 长  黄奉祥

代理

审判员  程 佩

人民陪审员  李学庆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魏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