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3民初453号原告孙涛,男,住黑龙江省林甸县。委托代理人周某某,黑龙江鹤乡律师所律师。被告林甸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方某某,黑龙江省孟凡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甸县国营苇场。法定代表人丁忠辉,男,该场场长。委托代理人李殿才,男,该场职工。委托代理人刘贵彬,黑龙江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涛诉被告林甸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甸县国营苇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涛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246.00元免收。
审 判 长 张洪军
代理
审判员 张 帆
人民陪审员 赵文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明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