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2执22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被执行人韩廷山被执行人韩垒垒被执行人韩金春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申请执行韩廷山、韩垒垒、韩金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市支行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禹商初字第9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祥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刘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