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3125执5号刘兴财、保靖县公路管理局:本院执行的刘兴财申请保靖县公路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被执行人保靖县公路管理局自动履行,执行金额180000.0万元,申请执行人已支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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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刘兴财与被执行人保靖县公路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3125执5号刘兴财、保靖县公路管理局:本院执行的刘兴财申请保靖县公路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被执行人保靖县公路管理局自动履行,执行金额180000.0万元,申请执行人已支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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