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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执61号

张春起与程龙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3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春起,程龙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6执61号申请执行人张春起,男,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程龙,男,1991年1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泌民初字第0117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春起与被执行人程龙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张春起申请执行的(2016)豫1726执6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李 森

审判员 :陈有辉

审判员 :史春光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安全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