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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4执287号

陈某甲、张某某与陈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3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某甲,张某某,陈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4执287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甲,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陈某乙,申请执行人陈某甲、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乙赡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724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二申请执行人2016年上半年生活费3000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陈某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该通知书后即履行给付义务,并缴纳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期间,被执行人陈某乙按执行通知书要求缴清了上述款项。申请执行人陈某甲、张某某已从法院领取执行款3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已交纳。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724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条确定由陈某乙给付陈某甲、张某某2016年1月至2016年6月期间生活费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远成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龚武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