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宁0402执80号

固原云飞投资有限公司与马瑞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3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固原云飞投资有限公司,马瑞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80号申请执行人固原云飞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原市原州区。法定代表人李成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马瑞明,男,回族,生于1963年2月8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申请执行人固原云飞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瑞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原民初字第14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标的额30000元,受理费275元,执行费354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控,被执行人马瑞明名下无车辆、房产、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马瑞明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虽采取了积极地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宁0402执8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金虎

代理

审判员  王小东

代理

审判员  张万祥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屈效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