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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5民特1152号

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3
公开日期
2016-08-06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特1152号申请人易某。申请人龙某。本院于2016年7月3日受理了申请人易某、龙某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依法指定

审判员刘峰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易某、龙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事发生纠纷,于2016年6月11日经谷城县交警大队诉前调解室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签字即日起,易某凭单据支付龙某医疗费用。

二、易某一次性赔偿龙某住院伙食补助等相关费用2000元。以上款项于本裁定送达时履行。

三、本协议双方自愿协商,协议签字后双方互不追究。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交警大队事故科留存一份。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任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