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119号申请执行人唐宝华,农民。被执行人吴万霞,农民。申请执行人唐宝华与被执行人吴万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的(2015)宣中民一终字第005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48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宣中民一终字第005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建军
审 判 员 闻 剑
代理
审判员 杨 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