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民特字第5号
申请人:黄文静。
被
申请人:黄江。
法定代理人:黄文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黄文静与被申请人黄江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黄文静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黄文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黄文静撤回申请。
代理
审判员 陈甜甜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赵 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