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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民特字第5号

黄文静、黄江等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3
公开日期
2016-08-12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
黄文静,黄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民特字第5号

申请人:黄文静。

被

申请人:黄江。

法定代理人:黄文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黄文静与被申请人黄江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黄文静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黄文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黄文静撤回申请。

代理

审判员  陈甜甜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赵 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