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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83执29号

申请人吴雪珍与被执行人饶贤有、饶华寿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3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雪珍,饶贤有,饶华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83执29号申请执行人吴雪珍,女,196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被执行人饶贤有,男,1972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被执行人饶华寿,男,195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申请执行人吴雪珍与被执行人饶贤有、饶华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瓯民初字第13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雪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房产、国土、工商、车辆、林权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被另案查封,暂待处置。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瓯民初字第13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铿

代理

审判员  孙邱翔

代理

审判员  周俊杰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黄国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