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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6执641号

陈广才与刘保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3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广才,刘保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6执641号申请执行人陈广才,男,1967年3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保敏,男,1962年11月17日生,汉族。申请执人陈广才与被申请人刘保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将执行款项足额发放给申请人陈广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0106执641号案件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江发兵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刘云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