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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7执22号

李荣申请执行房少权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3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荣,房少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7执22号申请执行人李荣,女,1960年2月29日出生,蒙古族,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乳品厂退休工人,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执行人房少权,男,196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本院在执行(2016)内0727执22号李荣申请执行房少权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呼民终字第006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房少权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荣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呼民终字第006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景 森

审判员 革   命

审判员 苏德毕力格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莎 其 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