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2执250号申请人科左后旗金日汽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丽君,职务:经理,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白力格,男,26岁,蒙,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阿茹娜,女,29岁,蒙,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执行科左后旗金日汽贸有限公司申请白力格、阿茹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11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6年01月10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销了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112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俊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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