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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民辖终57号

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彭州市晨川五金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3
公开日期
2016-08-04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彭州市晨川五金经营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民辖终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陈炽辉,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州市晨川五金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彭州市。经营者叶述涛,男,汉族,生于1986年,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上诉人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彭州市晨川五金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2015)宝兴民初字第81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依据“原告就被告”的民事诉讼管辖原则。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彭州市晨川五金经营部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第八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双方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双方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所在地位于四川省宝兴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本案双方的约定管辖条款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有效,故本案被上诉人以上诉人违约为由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符合双方的约定,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康友波

审 判 员  陈振华

代理

审判员  简克红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朱志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