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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6执20号之二

宁夏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赵磊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3
公开日期
2016-08-04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宁夏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6执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宁夏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刘文锦,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赵磊,男,197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宁夏中宁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初字第28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244875.92元(含执行费4013元),未执行标的244875.9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赵磊名下所有的汽车一辆。经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屋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28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建民

代理

审判员  秦慧超

代理

审判员  杨天成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于 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