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2民初1720号原告王松林,男,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被告周植萌,男,汉族,住江西省万载县。
原告王松林与被告周植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洪佩兰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松林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植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松林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植萌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松林撤回对被告周植萌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松林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审判员 洪佩兰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杨文德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