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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2民初1720号

王松林与周植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3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王松林,周植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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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2民初1720号原告王松林,男,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被告周植萌,男,汉族,住江西省万载县。

原告王松林与被告周植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洪佩兰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松林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植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松林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植萌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松林撤回对被告周植萌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松林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审判员  洪佩兰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杨文德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