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特1131号申请人郑某。申请人邹某。本院于2016年7月3日受理了申请人郑某、邹某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依法指定
审判员刘峰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郑某、邹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事发生纠纷,于2016年6月3日经谷城县交警大队诉前调解室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签字即日起,郑某凭单据支付邹某住院医疗费用1000元。以上款项于本裁定送达时履行。
二、本协议双方自愿协商,协议签字生效后,双方互不追究,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反悔。
三、本协议属一次性终结,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交警大队事故科留存一份,公安机关留存一份。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任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