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22执133号申请执行人蒲梅瑛,女,1960年2月3日出生,汉族,宁夏西吉县人,高中文化,退休干部,住西吉县。被执行人西吉吉袁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吉县。法定代表人夏克斌,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夏克斌,男,196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宁夏西吉县人,中专文化,工人,住西吉县。被执行人曹国珍,男195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宁夏西吉县人,高中文化,工人,住西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蒲梅瑛与被执行人曹国珍、夏克斌、西吉吉袁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给被执行人曹国珍、夏克斌、西吉吉袁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曹国珍、夏克斌外出打工,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书面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闯
审判员 段治林
审判员 喜金龙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高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