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922刑初9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甲,农民。因吸毒,于2015年11月6日被陆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1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川县看守所。陆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公刑诉(2016)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甲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2月1日下午,被告人吕某甲利用自制的电动车钥匙在陆川县温泉镇天天超市对面的药店门口盗走吕某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雅迪牌小讯鹰电动车,然后将该车拆解出卖给废品回收站。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80元。2.2015年3月27日下午,被告人吕某甲利用自制的电动车钥匙在陆川县温泉镇百汇超市门口的保安亭旁盗走黄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红色上海申佳牌电动车,然后通过“阿勺”(另案处理)销赃,得款人民币700元。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285元。3.2015年5月25日下午,被告人吕某甲利用自制的电动车钥匙在陆川县温泉镇天天超市门口盗走陈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绿润牌大公主电动车,然后将该车拆解出卖给废品回收站。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416元。4.2015年7月27日下午,被告人吕某甲利用自制的电动车钥匙在陆川县温泉镇皆用超市门口过道停车空地处盗走江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紫色雅迪牌小绵羊电动车。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该车收缴并返还给被害人江某。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71元。5.2015年8月16日下午,被告人吕某甲利用自制的电动车钥匙在陆川县温泉镇家家福超市门口盗走宁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上海澳士达牌大公主电动车,然后将该车拆解出卖给废品回收站。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676元。6.2015年9月30日下午,被告人吕某甲利用自制的电动车钥匙在陆川县温泉镇家家福超市西门口对面的芒果树下盗走吕某丁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灰色绿驹牌电动车,然后将该车拆解出卖给废品回收站。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55元。7.2015年10月19日下午,被告人吕某甲利用自制的电动车钥匙在陆川县温泉镇家家福超市西门口对面的芒果树下盗走钟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台力牌金龟王电动车,然后将该车拆解出卖给废品回收站。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07元。8.2015年11月5日下午,被告人吕某甲利用自制的电动车钥匙在陆川县温泉镇皆用超市门口过道停车空地处盗走吕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雅迪牌豪韵G60电动车。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该车收缴并返还给被害人吕某乙。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83元。综上所述,被告人吕某甲实施盗窃八次,盗窃数额合计人民币14373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吕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1.2015年2月1日下午,被告人吕某甲利用自制的电动车钥匙在陆川县温泉镇天天超市对面的药店门口盗走吕某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雅迪牌小讯鹰电动车,然后将该车拆解出卖给废品回收站。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8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证实陆川县公安局于2015年2月1日受理吕某丙被盗窃电动车案,并于同月5日决定对吕某丙被盗窃电动车案立案侦查。(2)电动车合格证及收据,证实吕某丙被盗的电动车是一辆黑色雅迪牌小迅鹰电动车,2014年1月2日以2700元钱购买。(3)陆价鉴字(2015)11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和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吕某丙被盗雅迪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80元。鉴定结论已通知被告人及被害人双方。(4)被害人吕某丙的陈述,证实2015年2月1日下午2点钟左右,其骑朋友陈玲的电动车到天天超市购物,把车放在天天超市对面的药店门口,锁了羊头锁和大锁,约10分钟后出来发现车不见了,该车是雅迪牌小迅鹰电动车。(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吕某甲指认其作案地点是陆川县温泉镇天天超市对面的药店门口。(6)被告人吕某甲的供述,证实2015年2月初的一天下午,其在陆川县温泉镇天天超市对面的药店门口,用事先准备好的钥匙打开一个女子开来的一辆黑色电动车的防盗锁和电门锁,将该电动车偷走。之后将车拆解卖给废品回收站。2.2015年3月27日下午,被告人吕某甲利用自制的电动车钥匙在陆川县温泉镇百汇超市门口的保安亭旁盗走黄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红色上海申佳牌电动车,然后通过“阿勺”(另案处理)销赃,得款人民币700元。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285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证实陆川县公安局于2015年3月27日受理黄某被盗窃电动车案,并于同年11月18日决定对黄某被盗窃电动车案立案侦查。(2)保修卡和客户提货单,证实黄某被盗电动车是其母亲李梅坤于2010年2月11日以2800元钱在陆川县九州家电商场购买的。(3)陆价鉴字(2015)12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和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黄某被盗的上海申佳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285元。鉴定结论已通知被告人及被害人双方。(4)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3月27日下午16时30分至17时时段,其放在陆川县百汇超市门口保安亭旁边的一辆黑红色上海申佳牌电动车被盗了,车锁有防盗锁。(5)证人冯某的证言,证实其在2015年3月至10月间,帮陆川县温泉镇洞心村的“大宝”(被告人吕某甲)卖过三辆偷来的电动车。帮“大宝”卖车后,“大宝”给过其50元至100元的好处费。(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吕某甲指认其作案地点是陆川县温泉镇百汇超市门口保安亭。(7)被告人吕某甲的供述,证实2015年3月份的一天下午,其在陆川县温泉镇百汇超市门口保安亭用事先准备好的钥匙打开一个年轻男子开来的一辆黑蓝色电动车的防盗锁和电门锁,将该车偷走。之后其叫陆川县温泉镇安宁村的“阿勺”(冯某)帮其把车拉去卖了,卖得700元钱,其给了“阿勺”好处费100元。3.2015年5月25日下午,被告人吕某甲利用自制的电动车钥匙在陆川县温泉镇天天超市门口盗走陈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绿润牌大公主电动车,然后将该车拆解出卖给废品回收站。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416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证实陆川县公安局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陈某被盗窃电动车案,于同月27日决定对陈某被盗窃案立案侦查。(2)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及收据,证实陈某被盗电车是一辆绿润牌电动车,车牌号玉林PV113,是2013年1月27日以2750元购买的。(3)陆价鉴字(2015)26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和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陈某被盗的绿润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416元。鉴定结论已通知被告人及被害人双方。(4)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5月25日12点多钟,其将自己的一辆绿润牌黑色大公主电车停放在陆川县天天超市门口,锁了羊头锁和大锁。13时许发现被盗了。已提供购车证件给公安。(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吕某甲指认其作案地点是陆川县温泉镇天天超市门口。(6)被告人吕某甲的供述,证实2015年5月底的一天中午,其在陆川县温泉镇天天超市门口用事先准备好的钥匙打开一名年轻女子开来的一辆黑色公主型电动车的防盗锁和电门锁,将该车偷走,之后将车拆解卖给废品回收站。4.2015年7月27日下午,被告人吕某甲利用自制的电动车钥匙在陆川县温泉镇皆用超市门口过道停车空地处盗走江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紫色雅迪牌小绵羊电动车。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该车收缴并返还给被害人江某。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71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证实陆川县公安局2015年11月7日受理江某被盗窃电动车案,同月11日决定对江某被盗窃电动车案立案侦查。(2)电动车合格证及电动车销售单,证实车架号码为L5XDEIZF6F6026296,电机号码为10ZW6069312YEF0161446的紫色雅迪牌电动车是江某于2015年7月20日以2690元购买。(3)扣押物品清单和发还物品清单,证实2015年11月6日,公安民警从被告人吕某甲处扣押紫色雅迪牌电动车1辆(车架号码为L5XDEIZF6F6026296)。2015年11月11日,将该电动车发还给被害人江某。(4)陆价鉴字(2015)60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车架号码为L5XDEIZF6F6026296的雅迪牌小绵羊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71元。鉴定结论已通知被告人及被害人双方。(5)被害人江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7月27日下午2、3时许,其将自己的一辆紫色雅迪牌小绵羊电车停放在陆川县银兴底下皆用超市对面大东鞋店门口,锁了电门锁和防盗锁,半个小时后发现车被盗了。(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吕某甲指认其作案地点是陆川县温泉镇银兴底下的皆用超市门口。(7)被告人吕某甲的供述,证实2015年7月份的一天中午,其在陆川县温泉镇银兴底下的超市门口用事先准备好的钥匙打开一个年轻女子开来的一辆紫色雅迪牌电动车,将该车偷走。回家后其换了电机后留着自己用。2015年11月5日,其去偷车前将该车停放在双龙街的一条巷子里,该车已被公安民警扣押。5.2015年8月16日下午,被告人吕某甲利用自制的电动车钥匙在陆川县温泉镇家家福超市门口盗走宁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上海澳士达牌大公主电动车,然后将该车拆解出卖给废品回收站。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676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证实陆川县公安局陆城派出所于2015年8月16日受理宁某被盗窃电动车案,于同年11月18日决定对宁某被盗电动车案立案侦查。(2)电动车合格证及收据,证实宁某被盗的上海澳士达电动车是于2008年2月13日以2800元购买的。(3)陆价鉴字(2015)45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宁某被盗的上海澳士达电动车价值人民币676元。鉴定结论已通知被告人及被害人双方。(4)被害人宁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8月16日14时30分至14时45分,其停放在陆川县家家福超市北门门口的一辆上海澳士达黑色大公主电动车被盗了。当时未锁防盗锁,车坐垫下有一把防盗锁、一把雨伞、三条钥匙和一包纸巾。该车是其父亲于2008年购买的。(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吕某甲指认其作案地点是陆川县温泉镇家家福超市门口。(6)被告人吕某甲的供述,证实2015年8月中旬的一天中午,其在陆川县温泉镇家家福超市门口用事先准备好的钥匙打开一名年轻女子开来的一辆黑色公主型电动车的电门锁,将该车偷走。之后把车拆解拿去废品回收站卖了。6.2015年9月30日下午,被告人吕某甲利用自制的电动车钥匙在陆川县温泉镇家家福超市西门口对面的芒果树下盗走吕某丁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灰色绿驹牌电动车,然后将该车拆解出卖给废品回收站。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55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证实陆川县公安局2015年9月28日受理吕某丁被盗窃电动车案,同年11月18日决定对吕某丁被盗窃电动车案立案侦查。(2)电动车行驶证,证实吕某丁被盗电动车是一辆绿驹牌电动车,车架号为50101760,电动机号201022194,号牌玉林TX306。(3)陆价鉴字(2015)65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吕某丁被盗的车架号为50101760的绿驹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55元。鉴定结论已通知被告人及被害人双方。(4)被害人吕某丁的陈述。证实2015年9月26日下午2时许,其将自己的一辆灰色绿驹牌电车停放在陆川县家家福超市西门门口对面的芒果树下,锁了前车轮,未锁防盗锁,到下午4时许发现被盗了。车是其本人于2013年5月以2880元购买的。(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吕某甲指认其作案地点是陆川县温泉镇家家福超市门口。(6)被告人吕某甲的供述,证实2015年9月底的一天下午,其在陆川县温泉镇家家福超市门口用事先准备好的钥匙打开一个中年妇女开来的一辆灰色电动车的锁,将该车偷走。之后将车拆解拿去废品回收站卖了。7.2015年10月19日下午,被告人吕某甲利用自制的电动车钥匙在陆川县温泉镇家家福超市西门口对面的芒果树下盗走钟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台力牌金龟王电动车,然后将该车拆解出卖给废品回收站。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07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证实陆川县公安局2015年10月19日受理钟某被盗窃电动车案,同年11月20日决定对钟某被盗窃电动车案立案侦查。(2)电动车行驶证及收据,证实钟某被盗的车架号为2014047714、电机号140701346,号牌玉林PD415的金龟电动车是其于2014年8月8日以2500元购买的。(3)陆价鉴字(2015)587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和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钟某被盗的车架号为2014047714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07元。鉴定结论已通知被告人及被害人双方。(4)被害人钟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10月19日下午2点20分左右,其将自已的一辆台力牌红色金龟王摩托车停放在陆川县家家福超市西门门口对面的芒果树下,下午3时许发现不见了。(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吕某甲指认其作案地点是陆川县温泉镇家家福超市西门口的芒果树下。(6)被告人吕某甲的供述,证实2015年10月中旬的一天下午,其在陆川县温泉镇家家福超市西门口的芒果树下盗窃了一名中年女子开来的一辆红色龟王电动车。之后将车拆解卖给废品回收站了8.2015年11月5日下午,被告人吕某甲利用自制的电动车钥匙在陆川县温泉镇皆用超市门口过道停车空地处盗走吕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雅迪牌豪韵G60电动车。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该车收缴并返还给被害人吕某乙。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83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受案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证实陆川县公安局2015年11月9日受理吕某乙被盗窃电动车案,同月18日决定对吕某乙被盗窃电动车案立案侦查。(2)电动车销售单,证实吕某乙被盗的车架号为L5XDE12F3E6020843的雅迪豪韵G60白色电动车是彭某于2014年12月19日以3000元购买。(3)扣押物品清单和发还物品清单,证实2015年11月6日,公安民警从被告人吕某甲处扣押白色雅迪牌电动车1辆(车架号码为L5XDEIZF3E6020843、电机号码为YD800一64A30520EB7)。2015年11月17日,将该电动车发还被害人吕某乙。(4)陆价鉴字(2016)7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和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雅迪豪韵G60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83元。鉴定结论已通知被告人及被害人双方。(5)证人彭某的证言,证实登记到其名下的白色雅迪电动车是其朋友罗某出钱于2014年12月买的,2015年4月份就把车给回罗某了。(6)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白色雅迪牌电动车是其和彭某一起去买的,在2015年4月份彭就把车给回其了。2015年9月份其把车以1500元钱卖给朋友吕某乙,发票也给了他。听说前几天吕某乙骑车出去被偷了。(7)被害人吕某乙的陈述,证实2015年11月5曰下午2时许,其将一辆白色雅迪牌电车停放在陆川县银兴门口对面的过道空地处,锁了羊头锁和电子遥控锁,半个小时后发现车不见了。该车是其在2015年9月以1500元钱向朋友罗某购买的,发票写的是彭某的名字。(8)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吕某甲指认其作案地点是陆川县温泉镇银兴底下的超市门口。(9)被告人吕某甲的供述,证实2015年11月5日中午,其在陆川县温泉镇银兴底下的超市门口,用事先准备好的钥匙盗窃了一辆白色电动车。被传唤时其正在使用该车,也被公安一起扣押了。综上所述,被告人吕某甲实施盗窃八次,盗窃财物总价值人民币14373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甲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1日起至2017年3月20日止。缴纳罚金的期限为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吕某甲退赔被害人吕永红、黄宗强、陈玉丽、宁榆惠、吕丽霞、钟惠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九千一百一十九元(其中吕永红二千零八十元、黄宗强一千二百八十五元、陈玉丽一千四百一十六元、宁榆惠六百七十六元、吕丽霞一千八百五十五元、钟惠一千八百零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冯卫东
人民陪审员 沈瑞勇
人民陪审员 陈 剑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谢媛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