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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2执165号

高广祥申请额尔敦套吐格劳务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3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广祥,额尔敦套吐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2执165号申请人高广祥,男,59岁,汉,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中旗。被执行人额尔敦套吐格,男,42岁,蒙,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执行高广祥申请额尔敦套吐格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出第39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6年01月08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出第3951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俊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阿木冷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