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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5执796号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吴天宝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3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吴天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5执796号申请执行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住所地克什克腾旗。被申请执行人吴天宝,男,1998年10月8日出生。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申请吴天宝罚金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内0425刑初23号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425刑初23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绘华执行员  周显峰执行员  赵连昌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刘占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