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5执796号申请执行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住所地克什克腾旗。被申请执行人吴天宝,男,1998年10月8日出生。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申请吴天宝罚金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内0425刑初23号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425刑初23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绘华执行员 周显峰执行员 赵连昌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刘占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