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81民初2964号原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麓龙路199号麓谷商务中心A栋501房。负责人张大海,总经理。委托代代理人孙纪军,湖南纬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晖。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被告陶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撤回对陶晖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1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李德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吴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