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刑更138号罪犯欧绪祥,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文盲,现在青海省柴达木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铁路运输法院于
二〇〇五年四月八日以(2005)广铁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欧绪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5000元。刑期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止。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经青海省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经青海省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至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日止。执行机关青海省柴达木监狱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欧绪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欧绪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改造表现单行材料、罪犯改造记分考核年度记录卡、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欧绪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欧绪祥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至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日止。剩余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俊 秀
审判员 吴 培 青
审判员 祁 敏
二〇一六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旦智卓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