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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夷陵执字第00575号

郭华与杨志刚、陈蕾、湖北凯帝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湖北大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2
公开日期
2016-08-02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华,杨志刚,陈蕾,湖北凯帝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湖北大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夷陵执字第00575号申请执行人郭华,男,196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被执行人杨志刚,男,195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凯帝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陈蕾(系杨志刚之妻),女,1963年4月11日出生,回族,无业。被执行人湖北凯帝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江南大道58-2号。被执行人湖北大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大道10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华与被执行人杨志刚、陈蕾、湖北凯帝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湖北大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杨志刚、陈蕾、湖北凯帝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湖北大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10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之权利均不受影响。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顾 红

审判员 雷必强

审判员 郭 红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胡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