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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1177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与黄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2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黄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1177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新街88号。负责人程清洁,行长。委托代理人杨云涛、曹国辉,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艳,女,198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与被告黄艳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沧石

代理

审判员  战 幸

代理

审判员  王储宁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