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夷陵执字第00220号

王珏与张雪梅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珏,张雪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执字第00220号申请执行人王珏,男,200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道办事处东湖居民委员会罗河二巷90号。法定代理人王道平,男,生于1973年9月14日,汉族。被执行人张雪梅,女,生于197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珏与被执行人张雪梅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张雪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鄂夷陵民初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具备���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之权利均不受影响。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顾 红

审判员 雷必强

审判员 郭 宏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胡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