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25执234号申请执行人陈玉红,农民。被执行人王健,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玉红与被执行人王健的(2015)蓟民二初字第135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4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650元、保全费2770元。现被执行人质押在申请执行人处的津KQB7**号宝马牌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存在争议,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的(2015)蓟民二初字第13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栋
代理
审判员 张 新
代理
审判员 马成升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福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