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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3执00290号

朱晓梅与余升亭、吴双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2
公开日期
2016-07-15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晓梅,余升亭,吴双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00290号

申请执行人:朱晓梅,197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执行人:余升亭,196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执行人:吴双泉,196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401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文远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徐华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