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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5执8号

孙松勤申请执行张玉海、麻德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2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松勤,张玉海,麻德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5执8号申请执行人孙松勤。被执行人张玉海。被执行人麻德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松勤与被执行人张玉海、麻德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陈民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佟  振

审判员 特木其勒

审判员 白 满 达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李 满 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