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2825号之一
原告:吴面忠。
被告:夏科泉。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面忠与被告夏科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
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面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面忠负担。
审 判 长 徐鸣捷
人民陪审员 许奕淳
人民陪审员 万爱娣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代
书 记员 曹钟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