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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民初2825号之一

吴面忠与夏科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面忠,夏科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2825号之一

原告:吴面忠。

被告:夏科泉。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面忠与被告夏科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

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面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面忠负担。

审 判 长  徐鸣捷

人民陪审员  许奕淳

人民陪审员  万爱娣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代

书 记员  曹钟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