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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执540号

林忠建申请执行冯平、成都市小天建筑工程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9-27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忠建,冯平,成都市小天建筑工程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540号申请执行人林忠建,男,汉族,1989年10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被执行人冯平,男,汉族,1983年1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被执行人成都市小天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冯代军。林忠建申请执行冯平、成都市小天建筑工程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428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林忠建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冯平赔偿款611717.39元、成都市小天建筑工程公司赔偿款47373.91元。被执行人成都市小天建筑工程公司已执行完毕、被执行人冯平已执行32000元。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冯平的徐工牌xxxxxx和徐工牌xxxxxx予以查封。因汽车未控制实物且被执行人冯平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林忠建发现被执行冯平有履行能力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对未履行部分予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428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钦少执行员  尧 刚执行员  万品儒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雄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