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3执1136-1号申请执行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英雄山路支行,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马鞍山路58号-12号。法定代表人高玉娟,行长。被执行人山东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开发区万杰路121号。法定代表人高琴,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英雄山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鲁0103民初2678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103民初267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贞民
审判员 张永安
审判员 郝振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晓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