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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特7号

李某婷申请宣告李某林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
李某婷,李某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特7号申请人李某婷,女,198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申请人李某林,男,1970年11月19日,汉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某婷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李某林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李某婷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宣告李某林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撤回申请,是申请人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某婷撤回申请。

审判员  孙维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