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特7号申请人李某某,女,198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申请人李某某,男,1970年11月19日,汉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某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李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李某某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宣告李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撤回申请,是申请人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某某撤回申请。
审判员 孙维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