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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24执197号

熊英与唐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9-18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熊英,唐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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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24执197号

申请执行人:熊英,女,生于1965年1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

被执行人:唐波,男,生于1971年1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熊英申请执行唐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724民初5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熊英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唐波位于大竹县竹阳镇北城新区有仓储房,另有小车一辆,该仓储房及车辆已被法院另案查封并处置,现被执行人唐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熊英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川1724执19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就剩余债权107元及利息向有管辖���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继兵

审 判 员  向 荣

代理

审判员  杨宁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向奇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