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2执1457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庭。
被执行人:张雄,男,199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小海镇小海村合作组。本院在执行本院刑庭移送执行张雄缴纳罚金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局等调查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情况,目前,本案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严格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必要调查,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贺雁青
审判员 杨 桦
审判员 刘学洁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曾志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