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5执161号
申请执行人:杨某,女,1982年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直港大道。
被执行人:张某,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执行人:重庆两江新区融炬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19号
法定代表人:徐廷兵,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市补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腾龙大道27号16栋7-1、7-2、7-3、7-4号。
法定代表人:龚文艺,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翰龙石油成品油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龙桥镇双桂村四社。
法定代表人:张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张某、重庆补天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翰龙石油成品油有限公司、重庆市两江新区融炬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某、重庆补天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翰龙石油成品油有限公司、重庆市两江新区融炬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上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5执16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钱 洁
审 判 员 宋 仆
代理
审判员 栗宏豪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尹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