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5执50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58号。
负责人:冉毅,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亚高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南路28号18-2号。
法定代表人:王章华。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亚高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担保协议纠纷一案,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渝仲字第38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亚高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分公司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四查”,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5执50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钱 洁
审 判 员 宋 仆
代理
审判员 栗宏豪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尹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