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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21执171号

苍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8-04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苍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志强,黎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21执171号申请执行人苍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西苍梧县龙圩镇政贤路**号。代表人黄琪增,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俭,该社员工。委托代理人刘永金,该社员工。被执行人黄志强,男,196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苍梧县。被执行人黎英,女,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苍梧县。申请执行人苍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黄志强、黎英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4)苍民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黄志强、黎英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黄志强的银行存款共400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

二、冻结被执行人黎英的银行存款共2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芸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莫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