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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民初字第00789号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字第00789号本院2016年6月23日对原告马玉红诉被告苏尚朝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豫1726民初1042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七款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第一页第九行案件由来部分现有“原告马玉红及其委托代理人苏尚朝”,补正为“原告马玉红及其委托代理人史俊山”。

审判员  段海鲁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焦明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