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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08执503号

申请执行人美兰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灵山村委会民联三村民小组 诉讼费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9-13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灵山村委会民联三村民小组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108执503号

被执行人: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灵山村委会民联三村民小组,住所地为海口市美兰区。

负责人:冯红胜,小组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5)美民一初字第1886、188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口市美兰区灵山镇灵山村委会民联三村民小组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支付诉讼费共计22102元、执行费176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银行、车管、房产、国土等部门进行查询,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美民一初字第18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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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唯一码
 
 

审判长  杨少球

审判员  吴秀菊

审判员  阳力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居凡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二)……(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四)……(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就案件是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进行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裁定应当载明案件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受偿和未受偿的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以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等内容。……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核:杨少球 撰稿:杨少球 校对:李居凡 印刷:余小英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2016年6月27日印制
 
 
(共印6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