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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1524执339—1号

杨克超与万代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8-09-17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克超,万代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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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1524执339—1号申请执行人杨克超,男,生于1979年12月21日,汉族,山东省郯城县人,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委托代理人尹琼雪,上海咏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万代全,男,生于1977年7月21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住长宁县。本院受上海市青埔区人民法院委托,依据上海市青埔区人民法院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青民—(民)初字第3255号民事判决,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克超与被执行人万代全民��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万代全在本辖区范围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克超申请执行标的222115元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杨克超的委托代理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上海市青埔区人民法院(2014)青民—(民)初字第325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杨克超发现被执行人万代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良清

审判员  陈 平

审判员  解光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