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5执128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女,汉族,1963年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执行人:西秀区中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塔山东路98号。
法定代表人:陈显国,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顺市万通农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塔东路98号。
法定代表人:蒋朝彬、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某,男,汉族,1958年出生,住贵州省安顺市。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西秀区中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市万通农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陈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渝高法法民终字第005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秀区中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市万通农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陈某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世会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5执12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钱 洁
审 判 员 宋 仆
代理
审判员 栗宏豪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尹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