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左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0328民初15号原告永青,女,藏族,1976年8月1日出生,拉萨市城关区海城小学教师、住拉萨市城关区纳金路兴农小区3排5号,身份证号码:542129197608010029。被告洛松,男,藏族,1972年5月15日出生,昌都市左贡县田妥镇寺管会主任、住昌都市左贡县人民政府职工楼,身份证号码:542128197205150012。本院在审理原告永青诉被告洛松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永青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协议离婚,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青撤回对被告洛松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永青承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格桑永青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建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