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2962号
原告:储某某,女,199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本县汝集镇。
被告:汝某,男,199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本县汝集镇。
原告储某某诉被告汝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储某某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储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汝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