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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民初2962号

原告储某某诉被告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储某某,汝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2962号

原告:储某某,女,199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本县汝集镇。

被告:汝某,男,199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本县汝集镇。

原告储某某诉被告汝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储某某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储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汝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