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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6执578号

赵杰与山东金诚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2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杰,山东金诚置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6执578号申请执行人赵杰,男,汉族,居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山东金诚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杰。住鄄城县温泉路与黄河路交汇处。本院在执行赵杰申请执行山东金诚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鲁17民终61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7民终6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建

审判员 马海涛

审判员 李玉景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常 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