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2执保68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奥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勇,总经理。
被执行人:哈尔滨易衡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志国。
被执行人:姚志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奥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保全被执行人哈尔滨易衡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姚志国建筑安装合同纠纷一案中,已经对查找到的二被执行人的可以保全的财产,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诉讼保全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武邑县人民法院(2016)冀1122民初49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颜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魏晓松 来源:百度搜索“”